1、根据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
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调解民间纠纷,协助维护社会治安,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、要求和提出建议。
2、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因此,根据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,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,不是国家行政机关,起诉村委会不属于行政诉讼。负责人是村委会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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