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追回的,应当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对其进行返还。
2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,应当妥善保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。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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