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可以判离婚的,若仅仅是分居满两年,且不存在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,不能判离婚。且前述的“分居”,要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不在一处居住,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、不过夫妻性生活,并且有证据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,到起诉时已满两年。
2、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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